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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 篇一:技术合同仲裁状 技术合同仲裁状有关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关送你 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_年_月_日 附件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如果你单位你拟通告仲裁解决争议,请按仲裁规则办理申请手续,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本会提供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代理委托书 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二、复印件及附页规格应与申请书规格相同。 三、递交申请书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本会户名:_ 开户行:_ 帐 号:_)。

2、汇款时应写明 详细地址和单位。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_年_月_日 附件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申字第号根据_年_月_日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见附件),特申请仲裁。申诉人(全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被诉人(全称) 地址 电话 案由、事实和证据、仲裁要求: 科云网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有法律问题可咨询或邮编 传真 (印章) 邮编 传真 电话 电话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41 / 141(公章)附件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应

3、诉通知书()应字第号申诉人_已就你单位你与其之间的_争议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 本会 已决定受理此案。 现将申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书副本送 你单位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在收到此应诉通知书后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人为本案仲裁员, 并 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二、请于_年_月_日前向本会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三、请于_年_月_日前向本会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代理书,一式 五份。 四、 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诉, 请于_年_月_日提交反诉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_年_月_日附件四:技术合同仲裁委

4、员会答辩书()辩字第号申诉人(全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被诉人(全称) 答辩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印章) 邮编 传真 电话 电话附件五: 技术(公章)合同仲裁委员会反 诉书科云网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有法律问题可咨询或)反字第号反诉人(全称) 被反诉人(全称) 原申请书名称 原答辩书名称 反诉事实、理由和证据、反诉要求:(印章)文号 文号(公章)附件六:技术 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受字第号兹确认收到你单位你于_年_月_日诉_的申请书以及_年 _月_日交来的预

5、付仲裁费,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受理 条件,本会决定受理此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 请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于_年_月_日前提交本 会。 二、非法人组织、个人,请将有关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于_年_月_ 日前提交本会。 三、请于_年_月_日前向本会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_ 、_ 、_ 、_ 、_ 、_ 、_ 、_ 、_ 、_ 四、 请于收到此受理通知书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 知本会,或委托本会代为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科云网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有法律问题可咨询 13739069

6、657 或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_年_月_日附件七: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庭通知书本会决定_诉_一案,由申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 _ 、被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_与本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_组成仲裁 庭审理,特此通知。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_年_月_日附件八: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调字第号申诉人(全称):_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被诉人(全称):_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_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_ 调解意见:_ 履行期限:_年_月_日 仲裁员署名:_ 仲裁机构盖章:_附件九:技术合同仲

7、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决字第号申诉人(全称):_科云网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有法律问题可咨询或诉人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被诉人(全称):_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_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_ 仲裁决定:_ 履行期限:_年_月_日 仲裁员署名:_ 仲裁机构盖章:_附件十: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鉴字第号_: 我会于_年_月_日受理_诉_案, 现委托你单位 你对该案涉及的下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价: 、_ 、_

8、、_ 、_ 、_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_年_月_日 回 执我单位我已于_年_月_日收到你会 ( ) 鉴字第_号委托技术鉴 定、评价通知,将于_年_月_日之前公正、科学地对你会提出的技术问题进 行鉴定、评价。科云网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有法律问题可咨询或公章) _年_月_日附件十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书()执字第号_人民法院: 我会已于_ 年_月_日对_ 诉_ 一案作出仲裁裁决,根据申 诉人被诉人申请,特申请强制执行。现随函附去_仲裁决定书副本。请予审查执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_年_月_

9、日附件十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达字第号现将_诉_案的()字第_号文书送达。签发人:_ 送达人:_ _年_月_日处理结果:_签名:_ _年_月_日 送达回执 被送达人:_ 文 书 号:_ 送达时间:_科云网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有法律问题可咨询或收人:_ _年_月_科云网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有法律问题可咨询或篇二:技术合同仲裁文书 技术合同仲裁文书法律界 2009-12-16 00

10、:00 请参照执行。附件: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附件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如果你单位你拟通告仲裁解决争议,请按仲裁规则办理申请手续,注意事项如下:一、按本会提供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代理委托书及有 关材料一式五份。二、复印件及附页规格应与申请书规格相同。三、递交申请书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本会户名:开 户 行: 帐 号)。汇款时应写明详细地址和单位。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年 月 日附件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申字第 号根据年月日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见附件),特申 请仲裁。 申诉人(全称)

11、(印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委托代表理人 电 话 工作单位 被诉人(全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案由、事实和证据、仲裁要求: (公章:) 附件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应字第 号申诉人 已就你单位你与其之间的 争议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已决定受理此案。现将申 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 书副本送你单位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在收到此应诉通知书后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 名册中指定一人为本案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 委托本会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二、请于 年 月 日前向本会提交答辨书及有关 证明材料,一

12、式五份。三、请于 年 月 日前向本会提交法人代表证明 书、委托代理书,一式五份。四、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诉,请于 年 月 日提交 反诉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年 月 日附件四: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答辩书( )辩字第 号 申诉人(全称) (印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委托代表理人 电 话 工作单位 被诉人(全称) 答辩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 (公章:) 附件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反诉书( )反字第 号 反诉人(全称) (印章) 被反诉人(全称) 原申请书名称 文 号 原答辩书名称 文 号 反诉事实、理由和证据、反诉要求: (公章:) 附件六:技术合同仲裁委员

13、会受理通知书( )受字第 号兹确认收到你单位你于 年 月 日诉的申请书以及 年 月 日交来的预付仲裁费,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 则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此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一、请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会。二、非法人组织、个人,请将有关身份证明或授权委 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会。三、请于 年 月 日前向本会提供下列补充材料:、四、请于收到此受理通知书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 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代 为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年 月 日附件七: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庭通知书( )组字第 号

14、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的规定, 本会决定诉 一案,由申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 、被诉 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 与本会指定的首席仲 裁员 组成仲裁庭审理,特此通知。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年 月 日附件八: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调字第 号申诉人(全称):申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诉人(全称):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调解意见:履行期限:年 月 日仲裁员署名: 仲裁机构盖章:附件九: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决字第 号申诉人(全称):申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诉人(全称):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15、委托代理人: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仲裁决定:履行期限:年 月 日仲裁员署名: 仲裁机构盖章:附件十: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 )鉴字第 号:我会于 年 月 日受理诉 案,现委托你单位你对该案涉及的下列 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价:、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年 月 日回 执我单位我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会( )鉴字 第 号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将于年 月日之前公正、科学地对你会提出的技术问 题进行鉴定、评价。(公章)年 月 日附件十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书( )执字第 号人民法院:我会已于 年 月 日对 诉 一案作出仲裁裁决,根据申诉人被

16、诉人申请,特申请强制执行。现随函附去 仲裁决定书 副本。请予审查执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年 月 日附件十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 )达字第 号现将 诉 案的( )字第 号文书送 达。 签发人:送达人:年 月 日处理结果:签名:年 月 日送达回执被送达人:文书号:送达时间:签收人:年 月 日 篇三: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发布时间: 2008-4-16 13:38:05(2007 年 9 月 20 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

17、北京成立的解决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称“办公室”) 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 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 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 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 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 视为双方当事人同

18、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未被遵守, 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 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 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 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

19、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 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 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20、,可 以由本会或者由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仲裁庭的决定可以以中间裁 决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第三章仲裁申请、 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第七条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 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 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 当事人申请仲裁,

21、应当按照本会制定的收费标准, 预交仲裁费用。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 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八条 受理 (一)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 受理。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第九条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10 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 送申请人; 将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 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条答辩 1.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下列文

22、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 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2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 10 日内,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 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

23、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 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七条的规定。 (三)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 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四)申请人按照本章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五)本规则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 请求的相关事项办理。 第十二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仲裁庭组成前由 本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三条提交的文件份数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 面文件,应当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

24、增加相应份数;如 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减少两份。 第十四条财产保全 (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 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 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证据保全 (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 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第十六条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 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 的授权委托书。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七条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25、 第十八条仲裁员的确定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 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共同选 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 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痪降笔氯松昵 或者同意,本会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 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

26、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 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 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 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 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 定。 (四)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或 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未 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 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五)当事人选择居住在北京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当承担仲裁员因 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如果未在本会规定的期

27、限内预交的,视为未选 定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代为指定仲裁员。 (六) 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 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 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十九条组庭通知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5 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秘书在组庭 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第二十条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 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 (二) 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 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 (三) 当

28、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起 5 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 提出书面意见。 (四)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章第 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款的规定。 (五)当事人在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 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第二十一条仲裁员回避 1.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 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当事人应当通过书

29、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 证据。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 庭后知道的, 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但本章第二十条第 (三)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秘书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 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但上 述任何情形均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 除上述第(五)款规定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 主任的决定是终局的。 (七) 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

30、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另 一方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更换 (一)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 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 理的,应当更换。 (二) 本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 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 (三)本会根据第(二)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 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四)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1、5 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仲裁 员的通知在 5 日内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 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是否必要, 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 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 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期限 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审 理 第二十三条 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三)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32、待双方当 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二十四条 保密义务 (一)仲裁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 密的除外。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 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 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仲裁地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二十六条开庭地点 (一)开庭审理在本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可以在其他地 点进行。 (二)当事人约定在本会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开庭的,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期限

33、内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 例预交上述费用。未预交的,在本会所在地开庭。 第二十七条合并审理 (一)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二)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开庭通知 (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 10 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双方当事 人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 应当在开庭 5 日前提出;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二)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 10 日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缺席 (一)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

34、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 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进行缺席审理。 (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 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 回反请求。 第三十条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 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 约定除外。 (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

35、据材料应当分类、编订,简要写明证据材 料的来源、内容、证明对象,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的真实性没有表示异议,可以视为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应当附有 中文译本。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 者其他语言的译本。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 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 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挥跋熘 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36、 (二)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收集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第三十二条鉴定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 庭认为需要鉴定的, 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 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专家。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鉴 定部门或者鉴定专家。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例预交鉴定费用。不预 交的,仲裁庭有权决定不进行相关鉴定。(三)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鉴定人提供或出 示鉴定所需的任何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 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就鉴定所需的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是否与 案件有关有争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四)

37、鉴定kok电子竞技的副本,应当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鉴定kok电子竞技提出 意见。 (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应当通知鉴定人参加开 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就鉴定kok电子竞技的有关事项向鉴定人提问。 (六)鉴定期间不计算在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九条 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审理措施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委托首席仲裁员召集双方当事 人交换证据材料,共同确定双方争执点和审理范围;也可以在开庭审理 前或者审理进行中的任何阶段,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回答问题。 第三十四条质证和认证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 由当事人质证。当事人在证

38、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 经仲裁庭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出示,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 (二)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 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三)证据由仲裁庭认定;鉴定kok电子竞技,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四)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经仲裁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 该项事实的承认。 (五)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答辩书、陈述以及其他书面意见中承认的 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庭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 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有

39、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 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三十五条辩论 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三十六条最后陈述意见 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前,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可以在开庭时以口头方式提出, 也可以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 式提出。 第三十七条庭审记录 (一)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但调解情况除外。 (二)仲裁庭可以对庭审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三)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已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 的, 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时, 应当记录该申请。(四)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

40、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 章。 第三十八条撤回仲裁申请 (一)申请仲裁后, 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 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 (二)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组 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 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 组庭后,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或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调解 (一)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 照其认为适当的方

41、式进行调解。 (二)调解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 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三)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 签名, 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 生法律效力。 (四)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 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第四十条单独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 调解规则向本会申请由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四十一条仲裁程序中止 (一) 双

42、方当事人共同要求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中止 审理的,可以中止仲裁程序。 (二)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 由仲裁庭作出。 第六章 裁 决 第四十二条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 (一)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任何决定均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 如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其他仲裁员授权,首席仲裁员也可以就程序事 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仲裁裁决(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

43、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 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 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 裁费用的承:筒镁鋈掌、仲裁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及按照双 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三)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 可以签名, 也 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个人意见。本会将其个人意见随 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但该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不签名的仲裁员 不出具个人意见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签。 (四)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加盖本会印章。

44、 (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裁 决作出前,就案件争议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当事人不履行 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 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 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 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

45、胜诉方 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裁决补正、补充 (一)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 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 仲裁庭应当补正。裁决 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的, 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起 30 日内, 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三)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 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简易程序 第四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指人民 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 1

46、00 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 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三) 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 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组成1.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 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时,可以 适用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主任应当立即指 定独任仲裁员。 第四十九条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10 日(国际商事案件 30 日)

47、内, 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 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将于开庭 3 日(国际商事案件 10 日) 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再 次开庭。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 3 日(国际商事案件 10 日)期限限制。 第五十一条简易程序终结 (一)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 100 万 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仲裁庭认为影响的,可以向主任申请由 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

48、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 日起 5 日内,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 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三)新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仲裁庭决 定;新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 75 日内作出裁决。国际商事案件,应当自组 庭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 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章适用 (一)除非

49、当事人另有约定,国际商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 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 适用本章规定。 (三)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具有国际因素有争议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五十五条仲裁庭组成(一)当事人可以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从仲 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 (二)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的,应当向本会提供候选人的 简历和具体联系方式。经本会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除非本会决定将 其列入仲裁员名册,否则其任期至案件审理终结时止。 (三)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十 八条的规定分别选定或

50、者委托主任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 共同选定或者 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选定或者委托 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四)经当事人同意增加的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 的期限内预交。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 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代为指定仲裁员。 第五十六条答辩及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4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 关证明文件。 (二)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45 日内,以 书面形式提交。 第五十七条开庭通知 (一)仲裁庭在开庭 30 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 人商仲裁庭同意

51、,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 可以在开庭 12 日前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二)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 30 日期限限制。 第五十八条仲裁庭调解 (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二)因调解不成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以避免裁决结 果可能受到调解影响为由请求更换仲裁员的,主任可以批准。双方当事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法律适用 (一)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除非

52、当 事人另有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系指实体法,而非法律冲突法。 (二)当事人未选择的,仲裁庭应当适用与争议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三)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当根据有效的合同条款并考虑有关国 际商事惯例作出裁决。 第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案件,第七章简易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 适用第七章的有关规定。1.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期限的计算 (一)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 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期限内的公共假日和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限

53、 内。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期限届满日。 (三) 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 仲裁文书、 通知、 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交邮、 交发的,不算过期。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六十三条送达 (一) 有关仲裁的文书、 通知、 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 专递、 电报、传真的方式或者本会/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或 者其代理人。 (二)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 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 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三)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 通讯地址而以 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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