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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新型热塑性弹性体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新型热塑性弹性体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目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0378371 一、 项目基本情况 PAGEREF _Toc110378371 h 2 HYPERLINK l _Toc110378372 二、 法律风险的特征 PAGEREF _Toc110378372 h 7 HYPERLINK l _Toc110378373 三、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原则与解决办法 PAGEREF _Toc110378373 h 9 HYPERLINK l _Toc110378374 四、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
2、风险 PAGEREF _Toc110378374 h 13 HYPERLINK l _Toc110378375 五、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PAGEREF _Toc110378375 h 15 HYPERLINK l _Toc110378376 六、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PAGEREF _Toc110378376 h 25 HYPERLINK l _Toc110378377 七、 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 PAGEREF _Toc110378377 h 39 HYPERLINK l _Toc110378378 八、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PAGEREF _Toc110378378 h 43
3、HYPERLINK l _Toc110378379 九、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 PAGEREF _Toc110378379 h 46 HYPERLINK l _Toc110378380 十、 公司简介 PAGEREF _Toc110378380 h 52 HYPERLINK l _Toc110378381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PAGEREF _Toc110378381 h 54 HYPERLINK l _Toc110378382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PAGEREF _Toc110378382 h 54 HYPERLINK l _Toc110378383 十一、 SWOT分析说明 PA
4、GEREF _Toc110378383 h 55 HYPERLINK l _Toc110378384 十二、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0378384 h 62 HYPERLINK l _Toc110378385 十三、 发展规划分析 PAGEREF _Toc110378385 h 75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联系人丁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
5、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依然严峻,出口增长放缓。从国内看,发展阶段的转变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环
6、境,公司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公司发展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机遇。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公司将把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靠创业创新开辟发展新路径,赢得发展主动权,实现发展新突破。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
7、,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1、不断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是巩固行业地位的必要措施公司长期积累已取得了较丰富的研发成果。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公司产品不断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投资项目的建设,将支持公司在相关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加快产品开发速度,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研发平台提供充实保障。2、公司行业地位突出,项
8、目具备实施基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专注于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发、品牌、质量、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核心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突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生产方面,公司拥有良好生产管理基。⑶矣涤泄氏冉纳、检测设备;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高校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创新机制,具备进一步升级改造的条件;在营销网络建设方面,公司通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良好的营销服务体系,营销网络拓展具备可复制性。到2025年,全省石化化工产业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9、等污染物排放强度进一步下降,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五)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规模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19.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项目建筑面积21607.66,其中:主体工程14903.50,仓储工程2979.2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2413.99,公共工程1310.89。(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
10、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7963.6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6116.9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81%;建设期利息176.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2%;流动资金1670.2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97%。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6116.92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5053.5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923.54万元,预备费139.81万元。(七)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7963.62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3601.14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营业收入(SP):17600
11、.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13161.31万元。3、净利润(NP):3254.69万元。4、全部投资回收期(Pt):4.95年。5、财务内部收益率:32.88%。6、财务净现值:6569.72万元。(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十)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12667.00约19.00亩1.1总建筑面积21607.66容积率1.711.2基底面积7093.52建筑系数56.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03.192总投资万元7963.622.1建设投资万元611
12、6.922.1.1工程费用万元5053.57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923.542.1.3预备费万元139.812.2建设期利息万元176.452.3流动资金万元1670.253资金筹措万元7963.623.1自筹资金万元4362.483.2银行贷款万元3601.144营业收入万元176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13161.316利润总额万元4339.587净利润万元3254.698所得税万元1084.899增值税万元825.8710税金及附加万元99.1111纳税总额万元2009.8712工业增加值万元6534.7913盈亏平衡点万元5425.31产值14回收期年4.95含
13、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32.88%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6569.72所得税后法律风险的特征(一)可认知性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评价,法的内容是明确而稳定的,这就给人们进行企业行为预测提供了可能。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企业相互间将怎样行为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可认知性。(二)专业性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深入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法律众多,企业普通员工很难熟悉过多的法律条款,因而他们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法律的专业性决定了法律风险也具有专业性。(1)法律风险认知能力具有专业性。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及法律风险的损害结果的大。
14、都依赖于对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及法律的实践经验。法律风险虽然具有可认知性,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这种认知能力。(2)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具有专业性。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需要采用积极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法律方案的设计、方案实施步骤的把握,需要有非常强的专业性。(3)法律风险的防范具有专业性。企业运作中的大量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这种防范最好是由专业人士来实施,这样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损失性法律风险几乎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无论企业经营能从承担法律风险的行为中获利多少,一旦法律风险发生实际损害时,这些利益都是微不足道的。法律风险绝大多数为损失性风险,只有极少数法律风险具有法律上的获利,法律风险
15、的投机性获利的机会更多体现在法律以外的商业获利。(四)不可投保性法律风险从法律上讲确实属于纯粹风险,即法律风险从法律意义上不存在获利机会,是承担法律损失的风险。然而若放在整个利益考虑,则法律风险的纯粹风险性将遭到质疑: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法律上形成法律风险,但是当事人却可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常的高额利润;其他法律风险若没有法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同样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企业如果与合作伙伴在谈判过程中承担了较重的违约责任,可能在价格上就能得到优惠等。因而法律风险具有投机风险的特性,而投机风险一般是不可保的。此外,企业法律风险还具有必然性、损失的不可估量性及较强的个性特点等,因而也不具有投保性。企业
16、法律风险的防范原则与解决办法(一)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原则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1)依法治企原则。既然法律风险不可避免,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防范和规避企业法律风险。虽然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客观上看,最主要的还在于合同管理把关不严、重大决策中法律审核不严、协调不当,从根本上说在于企业依法经营观念淡薄。因此,从战略选择来看,防范和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关键在实行依法治企。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认真贯彻依法治企的基本方略,不断提高企业的法治意识。运用法律对企业各项活动进行法律审查、监督与管理,包括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
17、机制和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加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守法经营,正当获利,壮大企业,造福社会。(2)预防为主的原则。从过程和结果来看,避免和解决企业法律风险无非是“事先防范”和“事后补救”两种方式。前者是从积极主动的角度出发,预防各种风险和纠纷;后者是在风险或纠纷发生后,妥善处理,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利益。大量的经营实践证明,有效的事先防范,可以为企业节约管理成本,增加效益,提高业绩。一个依法治企工作做得好的企业,不仅仅是其“打官司”的能力强,更重要的是其避免纠纷、消除诉讼隐患
18、的能力高和业绩好。因此,从企业来说,应该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补救法律风险为辅。应立足于事先防范,通过专业法律人员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降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法律问题产生的风险,消除隐患,减少法律纠纷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损失的发生。(3)紧贴中心的原则。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在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的前提下,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获得勃勃生机和源源活力。因此,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要注意处理好与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关系,紧紧围绕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个目标,贯穿到产供销的各
19、个环节中去。比如主动为决策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进行决策活动的合法性审查,参与各种制度的建立与合法性审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与指导、合同的谈判、起草、修订及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培训、企业工商登记、商标、专利事务、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等。(二)企业法律风险的解决办法在大范围、整体性的法律风险视角下,解决法律风险的方法主要有4种:避免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和保留风险。1、回避风险在法律风险识别、分析和衡量工作完成后,若发现法律风险属于高风险或严重风险,继续原来的行为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主动放弃原先承担的风险或完全拒绝承担这种风险的行动方案,这就是回避风险。但回避方法
20、解决法律风险有它的一些缺陷,如某些法律风险无法回避,有些法律风险并非完全由企业行为控制因而无法回避,以及在回避风险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收益等。2、降低风险降低风险是指有意识地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法律危机的发生及所造成的企业最终损失。其降低风险的途径主要有3条:通过对影响法律风险损害结果的因素进行控制,以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或损害程度;在法律风险之外,通过其他积极行为实现对法律风险的控制;通过改变法律风险之间的关联因素,实现法律风险净效应的降低。3、转移风险当发现某项法律风险是企业无法承受的,但又不能避免时,可通过适当的行为将风险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转移的方式主要有法律途径转移方式和保险方式,但
21、风险转移是有成本的,企业应权衡风险转移的成本和它可能带来的损失减少或收益增加。4、接受风险接受风险是指企业在现有的法律风险水平上,不采取任何措施降低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也不采取其他进一步的措施,由企业自行承担法律风险的对策。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该类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而导致己方日后在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在我国,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两种: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提交仲裁机关仲裁。二者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合同当事人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如下。启动程序的条件不同。如果没有在
22、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和具体的仲裁机构,案件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案件和刑事、行政案件。管辖级别不同。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而法院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公开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所以如果案件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最好选择仲裁裁决。人民法
23、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而法院诉讼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当然,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所以,仲裁更加具有灵活性。终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而法院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审理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结束后案件即告终结,发生
24、法律上的效力。因此,仲裁的时间效率更高,能更快得到裁决结果。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地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选择仲裁的,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管辖地点。所以,只要企业能在合同条款谈判中占主动权的,应尽量利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这样就可以避免异地诉讼。当事人万一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争取在自己所在地以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是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
25、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支付价款等,从而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是依法成立后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的风险;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按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及迟延履行3种形态。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根
26、本违约和预期违约。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通常包括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和履行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但不包括迟延履行的形态。迟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届满时还没有履行。(一)对方违约的合同救济及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企业几乎没有任何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没有规范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利
27、证据,或者因自己不慎导致承认对方的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1、抗辩权的行使及法律风险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是指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主张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抗辩权的主要功能在于行使这种权利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3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法律上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维持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合同义
28、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后履行义务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或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自己一方履行义务完毕前,发现后履行的一方有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时,有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设立在于预防因情况变化致使一方遭受损失,公平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例如,不安抗辩权必须对方具有法定情况时才能够终止履行,这些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可
29、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同时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对方按照规定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若企业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通过向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要求恢复履行。2、债权保全措施及法律风险债权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具体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上。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置的一项制度,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
30、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称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但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据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证。债权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将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如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
31、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实践中,不少企业不懂得运用债权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的法律风险较债权保全措施运用不当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甚至有些企业明知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但并不了解自身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这种法律风险一旦识别较容易更正。(二)己方违约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瞬息万变,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条件或特殊的经营恶化,导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应该说己方违约本身已经构成企业法律风险,其救济措施本身就是对法律风险的消除,这种消除必须有效且不能给企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但毕竟这种救济是被动的,原则
32、上公司还是应当尽量履行签订的合同。当有第三方介入的合同,某些义务的履行不仅依赖当事人,同时也依赖第三方正常履行合同。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因此第三方造成的违约同样应当视为己方违约。1、为对方提供违约证据的法律风险企业主动违约时,通常都会寻找一些合理的理由,说明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困难,以期望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若企业采用书面形式要求与对方协商解除,一旦协商不成,则对方将利用函件作为证明企业违约的证据。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企业的法律风险。而且即使企业事后期望继续履行合同,对方仍然可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拒绝履行合同,认定企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根据法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企业的违约
33、责任。2、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一些合同当事人会事先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己方违约时,企业为利用有关的约定,故意成就解除条件,然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企业采用这样的方式解决己方违约同样面临法律风险,一旦认定“视为条件不成就”,企业解除合同的通知仍然属于违约行为。该法律风险属于阶段性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后续事项处理完毕,则该法律风险消失。但若对方认为企业行为不当,纠纷发生概率极大。因此该法律风险属于持续时间短的高风险。3、违约责任约
34、定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在履行活动涉及第三方的合同中,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小于企业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则一旦因第三方行为导致企业违约行为,企业将承担两份合同之间需要承担责任的差额。如在运输合同中约定运送货物应当到达的日期,若迟延按照原合同的责任大小承担赔偿义务。这种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评估活动中,通过对相关的两份合同对比,才能够发现。(三)不可抗力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中基本归责原则的实现,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
35、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预防损失扩大等一系列附随义务,否则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不被认可。目前法律对违约的认定不考虑当事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客观事实构成违约,当事人不能证明具有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通知义务及法律风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通常会给双方造成一定损害,而“及时”作为抽象语言,若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为具体的期限,则该法律风险容易引发双方发生诉讼
36、。不可抗力通知义务履行的证据固然非常重要,但若在履行通知义务时方式不当,同样构成企业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因为情况紧急,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这些方式很难形成有效证据证明通知义务的履行,企业在履行这些义务之后仍应当以函件形式补充通知,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当予以评估。判断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与否并不是简单的活动,企业怀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又不能得到确切的信息,此时若不予通知可能等到信息明确时就丧失了最好的减少损失的时机;但是贸然通知又可能因没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给企业造成违约法律风险。因此双方合同中对此是否约定在怀疑不可抗力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时,采用提示性信息方式通知对方,至关重要。2
37、、减损措施及法律风险按照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必要的减损措施。然而,在合同中一方损失的降低,并不一定是该当事人自己可以做到的,可能需要对方协助,甚至需要主要依靠对方。这个时候就面临着费用的承:图跛鸹窭涞拿,当事人不愿意承担费用为他方减少损失。这就需要双方另外进行约定,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约定在多数合同中都没有引起当事人的注意,由于缺乏事先原则性的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很难及时达成一致意见。大量的减损措施就只能是自己行为可以避免的一点效果。在长期合同或复杂交易中,不可抗力条款缺乏减损措施采纳的相关约定,应当给予适当的法律风险衡量。若
38、合同中约定了减损措施费用承担、措施采纳机制等事项,不仅可以降低不可抗力条款本身约定不足的法律风险,同时将为企业未来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况减少损失。(四)合同解除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潮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一是法定解除。1、长效合同缺乏解除条件约定一些履行期限很长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则可能发生各种不同情况,一些情况将使合同订立基础改变。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因此在出现相应事件时,缺乏法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必然损害当事人利益。因此,长效合同
39、缺乏解除条件的约定,应当作为法律风险予以重视。(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失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长效合同中应当将一些合同订立的基础因素改变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如当事人一方资产状况严重恶化、一方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2、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履行不当在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根据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时,解除与否仍然是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解除权必须通知对方。这种通知自达到
40、对方当事人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通知义务履行不当同样会产生法律风险。采用书面通知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固定手段,若企业通过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则可能出现对方不予理会,继续要求履行合同,同时企业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对方为履行合同的支出则可能要求企业赔偿。这种法律风险仍然属于法律监管的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尽量取得对方的签收。3、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不明合同解除并不像有些企业经营者想像的那样,合同已经解除就万事大吉了。通:贤獬蠡褂泻芏嗌坪笫孪钚枰级魅,在协议解除时,由于解除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就更需要特别注意。完全未进入履行的合同较为简单,若已经作出了准备
41、活动或者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时,双方关于合同之前履行情况的处置就必须与解除合同一并解决。若解除条件或解除权为事先约定,则此时应当积极对后续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如果是事后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将有关条件谈妥后才签署解除合同协议,此时合同一定不能有待定条款出现。否则产生的各种不规范都属于企业法律风险。实践中,合同解除后因一些后续事项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占有一定比例,该法律风险并非个别现象。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在200
42、8年1月1日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若操作不慎,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现实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风险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引发的问题将会比较严重,可能导致企业规章制度失去执行力,可能造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企业人员大量流失,而企业却无能为力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43、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这种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离职前,找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导致劳动者不事先通知就离职,造成企业损失(岗位人员不能及时补上),不但不能向劳动者索赔,反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44、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随意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明确,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难断案。除此种情形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明确多少数额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看出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能否用好将是非常关键的。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资源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制
45、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新法的上述变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新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对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以使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员工
46、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员工人员流动较大,且尚未成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效率会较为低下,应考虑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另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招聘员工存在的法律风险1、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告知或不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
47、他情况的,就有可能构成欺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
48、同依照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招聘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可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2、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
49、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成本。3、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50、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单位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有可能陷入诉讼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实践中原用人单位对损失的举证存在诸多障碍,但如果原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的,新的用人单位为应诉支
51、出的费用也是为此付出的代价。5、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认识到,若员工与原单位签订有相关法律文件,致使员工进入本单位工作构成违约,或员工使用其“原单位有关资源”(即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时所掌握的技术材料、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而使本单位对员工原单位造成侵权,无论员工的行为出于善意还是恶意,本单位都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询问拟录用员工是否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避止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是否违反了相关协议,必要时可制作相关确认文件。(三)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52、法律风险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风险。(1)双倍工资的惩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53、,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劳动者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没有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2、违反试用期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明确规定。(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4、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际上,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阻碍劳动者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目的
55、,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由用人单位持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有较大变化,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Ψ阑さ饶谌,用人单位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有显著特点如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时间特殊的用人单位,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变化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作出调整。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轻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56、令改正,重则承担赔偿责任。(四)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法律风险随着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更新和企业经营创新的需要,对企业员工出资培训已成为企业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实践中普遍存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出资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对员工出资培训未保留相关证据等情形。另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严格限制,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以外,是否还可以要求劳
57、动者赔偿实际损失?当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应如何处理?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单位面临的问题和法律风险。(五)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中的法律风险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企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的主要变化在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2年;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如何合理界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的范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
58、的范围和地域;如何界定“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范围;如何理解“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以他人名义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如何处理;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约定,在何限度内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违约的事实如何认定、证据如何收集。(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员工
59、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还规定了一种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现实中,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
60、间的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其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可操作性的用人机制,树立人性化的用人理念。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显著加大。(七)用人单位单方解决劳动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现行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两种情形。关于第(四)项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该在用人单位,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将成为用人单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完成
61、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中的“严重影响”应如何理解和界定?关于第(五)项情形,关键是如何界定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如何通过举证证明“真实意思”。另外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款是倡导性条款还是强制性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该如何处理?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同时,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方面的法律风险按
62、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除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特定人员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该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成本。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该法规定
63、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九)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近年来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劳务派遣人员
64、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则在另外的用工单位,有时会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对员工的义务互相推诿,导致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实践中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问题;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界定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与
65、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协调问题;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员工侵害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员工退回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可分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66、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该法和劳动法,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个阶段。(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企业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企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否则,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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