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法一精品课阶段配套测试卷答案及解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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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民法(一)精品课阶段配套测及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本部分 120 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1.:D:本题考查民事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范调整而形没有赋予张 之间并不存在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邀请吃饭,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要请吃饭的义务,因此和合同关系,没有与没有义务一定要请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吃饭,也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A 选项不正确。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只是情谊行为,所以 B 选项不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本题中并没有为

2、管理事务,不无因管理,C 选项错误。与是简单的情谊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民事,D 选项。2.:B:本题考查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抗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A 项属于否认权问题,否认权与抗的区别是,抗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抗以存在真实的民事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因此,A 项不当选。B 选项属于时效抗,且该抗为性抗,B 项当选。C 项的撤销权不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不当选。D 项中乙的主张并没有对抗甲的请求权,属于形成权而非抗3.:A,不当选。:本题考查人可以向的撤销。民法通则

3、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申请他:(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A 选项表述正确。民通意见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被和自然的时间不引起一致的,被的法律销所引起的法律仍然有效,但自然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B 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 40 条规定:被撤的人请求返还,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C 选项错误,乙无须返还。民通意见第 37 条规定:被的人与配偶的关系,自之日起消灭。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

4、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甲妻已经与他人结婚又离婚,与甲的关系不得自行恢复,D 选项错误。4.:C:本题考查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也就是说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的时,必须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管监护人的意愿如何,客观上有损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本题中乙给予丙帮助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其处分无效。为了提高甲的知名度而为捐助,虽然上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客观上

5、仍然是有损甲的利益的,其处分也无效。因此 , C 项正确,ABD 三项错误。5.:C:本题考查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是以为基础而集立的法人,其从事民事活动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所以财团法人属于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A 选项正确。事业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尽管经过经济体制的,有些事业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但事业单位的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这是事业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的一个特征,B 选项正确。法人的民事权,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尽管二者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但不能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同,C

6、 选项的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D 选项关于法人合并后债权应选 C 选项。承担的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6.:C:本题考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相对,肯定条件要求事实出现;否定条件时要求条件不实现。解除条件与延续条件相对,延缓条件是条件成就时,行为生效;解除条件是条件成就时,已生效的行为归于终止。本题中,虽出现“年底”这一期限,但其实质内容是“设备有富余”,该要求仍然是“条件”。7.:D:本题考查表见。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权或者权终止后没有。表见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7、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本题权,但因其仍持有空白合同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权,的行为表见的效果是发生的效果,故该协议成立且生效,D 选项正确。8.:C:本题考查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通意见第 172 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丧失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时效中止。 故本题诉讼时效的中止,在 2012 年 12

8、月 3 日时还有六个月的时间,此时发生中止,则自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即2013 年 4 月 1 日其继续计算 6 个月,两个月后,时效期间还有 4 个月,故本题只有 C 选项正确。9.:B:本题考查时效的起算。根据时效规定第 8 条规定可知,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那么,甲于 2014年 8 月 1 日得知不当得利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则甲的时效应当自 2014 年 8 月 2 日起算(次日起算),时效未过,故 AC 错误,不当选。根据时效规定第 8 条规定可知,甲的时效应当自 2014 年 8 月 2 日起算,则截至到 201

9、6 年 8 月 1 日,故应当在 2016 年 8 月 2 日之前提前,B 正确,当选。D 项,民事法司法解释第 219 条规定:当事人超过时效期间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经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驳回的请求。所以已过时效不是受理的理由,而且本题中的时效尚未过保护期限。故D 错误,不当选。10.:C: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所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

10、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用后,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以根据该条,只有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才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丙不是这一情形,因此甲可以请求返还手表且无需支付价款,A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 107 条,两年的起算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而本题中,三年后甲才知道受让人丙,且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故甲可以要求丙返还手表,BD 项错误。11.:B:本题考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的内容。关于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2 款规定:物业服

11、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A 选项错误。第 7 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因此,B 选项正确。第 8 条第 2 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因此,C 选项错误。第 6 条规定:经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

12、理由的,不予支持。因此,D 选项错误。12.:B:本题考查交付及其法律效果。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2)指示即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动产所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式。3)简易交付,即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4)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本题中,A 项属占有改定。B 项属简易交付。C

13、项属指示交付。D辅助人,仍为现实交付。13.:D虽依乙的指示将标的物交与丙。但甲实为乙的履行:本题考查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属于按份共有;B共有,共有人对共有共同享有所,AC 选项都是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所选项不成立共有。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家庭中夫妻对家庭 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应选 D 选项。14.:C:本题考查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第 181 条规定:经当事人协议,企业、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

14、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人不履行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就是关于浮动抵押的一般规定,该条允许抵押权设定在不特定标的物上,因此 A 选项错误。物权法第 189 条第1 款规定:企业、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 181 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登记是浮动抵押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因此 B 选项错误而 C 选项正确。物权法第 189 条第 2 款规定:依照本法第 181 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

15、抵押的买受人。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押权,因此 D 选项错误。的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15.:D:权利质权,指人或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所、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我国物权法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中的权;应收账款等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不可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A 选项错误。物权法第 227 条第 1 款规定: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中的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

16、此,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只是质权设立的要件。B 选项错误。注意,物权法的规定使担保法与其的规定失效。物权法第 226 条第 1 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以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C 选项错误。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人后对债务人生效,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定。为了保障质权人在符合质权行使要件时的优先受偿利益,使权利质权发挥担保作用,所以,D 选项正确。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得向原债权人清偿以消灭,否则将使权利质权的目的落空。16.:A: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乙作

17、为抵押权人并未占有该抵押物,抵押物的损失不应由乙承担,B选项错误。丙为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本题中小偷破门而入偷走摩托车,可以认为其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该损失。所以,CD 选项错误。甲为所失由其承担,A 选项正确。人,所有物毁损灭失的损17.:B:本题考查质权的善意取得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乙作为无权处分人在代甲保管的并通过质权的实现取得机上设定质权,虽然乙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待定,但丙善意取得质权,机的所。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丙拥有机的所,交给有使用占有,C 选项错误;丙与丁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不具有物权效力,但

18、可以具有债权效力,D 选项错误。18.:A:本题考查占有的种类。在民法原理上,根据是否有法律的原因,占有可分为占有和无权占有,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不具有法律原因或根据的占有,如对遗失物的占有。因此,本题中乙对拾得的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对偷得的相机也是无权占有,A 选项错误,当。籅 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占有,因此在本题中丁对相机的占有是占有,C 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占领,

19、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控制,如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则是基于一定的进行管领和控制,而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如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因此,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D选项正确,不当选。19.:C:本题考查具体权。根据民法相关学理论,经营权是指资产所有者自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负盈亏的权利,本题中,清风餐馆的行为并没有明月餐馆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所以 A选项错误,不当选。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本题中,明月餐馆在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出荣誉权的获得,所以也不存在荣

20、誉权被的情形,故 B 选项错误。所谓名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的权利。本题中,清风餐馆的在外散布,致使明月餐馆的声誉受损,减少了收益,这属于对其名誉权的,故 C 选项正确。名称权是指法人、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组织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法转让名称、他人使用名称。本题中不存在对名称权的使用转让问题的,故 D 选项不正确。20.:C:本题考查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 210 条第 1 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因此 A 项正确,不当选。担保法第 64 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

21、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物权法第 212 条已经对担保法第 64条作出了修正,物权法第 212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时设立。根据该条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当选。时设立。因此,B、D 正确,不当。籆 错误,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题,每题 2 分,共 40 分。,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1201.:AD:先履行抗顺序履行抗)属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利,而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因此选项 A 当选。另外顺序履行抗产生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的效力,而非“终止履行”,因此只是暂时性的抗BC 错误。,故选项 D 当选。

22、时效抗是比较典型的抗。综上,AD 正确,2.:AD:本题考查民通意见第 25 条规定:申请;(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外孙;(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由此条可知,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故 A 选项正确。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尚有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行为,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是必然有效的。因此,B 选项不加区分地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无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效力存在瑕疵

23、的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均有效的判断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 37 条规定:被的人与配偶的关系,自之日起消灭。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被的人与其配偶的关系并不因的撤销而自行恢复,故 C 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 25 条规定:被撤。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销的人请求返还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D 选项正确。3.:AC:本题考查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当事人的有行为能力,依据民法通则第 9 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无论是否具时止,具有

24、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与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故 A 选项错误,当选。人承担责任法第 32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中支付赔偿费用。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故 B 选项正确,不当。蛔约河,赔偿时应先以其本人支付,部分由监护人乙公司承担,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注意的情形。4.:ABCD责任法删除了不承担监护责任:本题考查法人的分类。以前所有事业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

25、款,经过事业的,有些事业已被改制为自负盈亏的事业编制、企业化经营的法人形式,不再享有财政拨款,因此,并非所有事业的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故 A 项错误。民法通则第 50 条第 2 款规定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据此,只有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因此,B 选项错误。物权法第 54 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条赋予事业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处分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

26、为,只是国有的管理人,而真正的所人是国家,故 C 选项错误。在我国,只有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事业选项错误。5.:ABCD法人无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因此 D: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行为是发生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产生了夫妻,属于行为,A 项正确。实践性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在人交付货币后才成立,因此属于实践性行为,B 项正确。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必须采面形式的是要式行为,C 项正确。凡

27、是合同均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依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因此属于双方行为。有偿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行为。所谓对价,就是指一方为换取对方提供利益而付出代价。如而卖方交付货物,也为对价。因此,D 项认为合同中,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金,即为对价,合同是有偿双方行为的说法正确。6.:ABCD:本题考查意思表示瑕疵。民通意见第 71 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误解,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选。定为误解。 AB 选项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不民通意见第 72 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

28、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公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这种合同了公平原则的要求。C 项中 20的市场价格波动不显失公平,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选。民通意见第 70 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行为人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而 D 项中是之危,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选。7.:ACD主动,不乘人:本题考查狭义的无权。合同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没有权、

29、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 12 条规定:无权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所以人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人已经开始的行为是越权,为履行合同寻找合适的货物存放地点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因此该合同经追认后有效,不再是效力待定合同,因此 B 选项正确,不当。籄CD 选项错误,当选。8.:ABCD:本题考查时效的特征。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第 7 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因此合同撤销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A 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时

30、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时效期间。因此,一般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时起算,最长时效期间从权利被讼时效抗辩,之日起算,故 B 项错误。时效制度的规定第 3 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不应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据此,C 项表述错误。时效制度的规定第 2 条规定:当事人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时效期间、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不予认可。D 表述与此司法解释不符,错误。9.:ABCD:本题考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的内容。依物权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可知,建筑物区分所人对于专有部分的

31、所是整个所的基。绻米ㄓ胁糠,那么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将一并转移,故 A 项说法错误。建筑物区分所人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乙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时并非是的,物权法第 77 条规定:“业主不得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故 B 项错误。依物权法第 72 条第 1律、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由于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 C 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 78 条第 2 款,对于业主的决议,如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

32、害的业主可以诉请撤销该决议,但是法律却没有赋予业主请求赔偿的权利。故 D 项错误。10.:BCD: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物权法第 106 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其中第 1 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人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据此规定,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物权法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的,原所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故 C 选项正确。物权法第 106 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

33、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故除所事人可善意取得其他物权,D 选项正确。11.:ABCD外,当:本题考查占有的种类、占有的保护。丙对乙的车没有任何占有的本权,属于无权占有,A 项正确。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为善意占有人,可以向乙主张必要费用,B 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 34 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条不区分善意、占有,所人均得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所以 C 项正确。另外,甲告知丙骑错车后,丙为损害赔偿责任,故 D 项正确。12.:ABC占有人,占有人需要承担:本题考查地役权的内容。物权法第 166 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

34、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物权法第 167 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由此可知,地役权具有附随性,其效力不因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的转让而受影响,需役地转让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的,地役权对受让人也有约束力。因此 B、C 两项说法错误。与已将地役权登记,按照物权法第 158 条规定的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该地役权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乙应受其约束。因此,D 项说法正确。13.:AB:本题考查相邻关系。物权法第 84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35、互助、公平合理的原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 87 条规定:不动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第 92 条规定:不动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A 选项中甲修建厕所,应当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邻人主张相邻关系之保护。B 选项中有邻地必要的通行权,可以要求种油菜的村民留出走道。C 选项中,甲欲在自己的土地通自来水并非必须通过乙的土地,而仅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因此其主张超出了相邻关系提供的保护限度,对此种情形可通过设定地役权来实现对乙

36、地的利用。倘若甲地被乙地包围,甲地要通自来水,则必须通过乙地铺设水管,此时则可主张相邻关系。或者乙在自己地界铺设管道,影响了甲房屋地基的稳固,甲也可主张相邻权。D 选项中,越界植物的枝根,如对于土地的利用无妨碍,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义务。故本题应选 A 和 B。14.:ABD:根据物权法第 176 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人不履行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

37、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人追偿。”也就是说,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的物保又有人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在对外关系上,物保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物保人提供的抵押价值仅 10 万元,因此其担保责任也只以 10 万元为限,因此只有 C 选项说法错误,ABD 正确,本题应选 ABD 三个选项。15.:BD:本题考查抵押人的权利。物权法第 191 条确定了两条规则:其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一般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应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本题中,抵押人乙公司拟将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须经得抵押权人某的同意,抵押权人的同意,管理部门不能

38、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故 A 选项错误。其二,受让人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抵押物也可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是从权利,随作为主权利的债权产生而产生,如果作为主权利的债权消灭,则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亦消灭。当受让人代为清偿时,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就不复存在,此时,转让抵押物当然无须抵押权人(确切地说,应是前抵押权人)的同意,故 B 选项正确。这里需明的是,能使抵押权消灭从而转让抵押物而无需抵押权人同意是由于代为清偿了而使得抵押权无所依托,如果受让人仅仅承诺代为清偿而未实际清偿,则该债权依然存在,只不过变更了人或履行人而已,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也就不会消灭,该抵押物的转让就必须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故 C

39、 选项错误。同理,如果人清偿了:ACD,也将导致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消灭而使抵押物转让,故 D 选项正确。16.:本题考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蓝天和两公司以是否有空闲的建筑工地来确定是否发生租赁的法律效力,属于未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故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A 正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条件。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被继承人的;所以 B 选项中所附条件是法定条件,故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正确。张力和侄女之间以不确定的未来即将发生的事实,即侄女是否能够考上某大学为附加条件,来决定是否发生赠与的法律,这

40、是法律允许的,故 C 项正确。矿场与旗山公司以矿场开采是否发生事故为附加条件,发生事故是无法预料的,是未来可能或者不能发生的事情,符合法律对附加条件的要求,故 D 正确。17.:BC:本题考查质权的设立及质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系按份共有汽车,将汽车设定质押属于处分行为,故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方可。甲仅占 50份额,故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质押合同属于负担行为,不要求处分权,质押合同有效;

41、所以,A 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本题中,丙为善意第三人,且通过合理的价格,取得了质押对乙18.的占有,丙可依善意取得之规定而取得该汽车的质权,故 B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甲的行为所的,故乙请求甲赔偿损失,C 选项正确。:ACD:本题考查占有的概念与特征。占有指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空间上该物受占有人的支配;时间上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应持续一定时间。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权利。但法律依然对它进行保护,是因为占有物,特别是占有动产,可以产生一种作用,为了保护人们对这种状态的信赖,法律才特设占有制度对占有进行保护,AD 选项错误,当选。善意取得制度是动

42、产原始取得的式,要求受让人已经移转占有给善意取得人,至于占有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在所,B 选项正确。所移转的标志因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同,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交付,即占有的移转。所以,动产所移转的标志为占有的移转,而非占有,C 选项错误。19.:ABD:本题考查集体所。物权法第 4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43、拆迁补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此条的规定,C 项“可予拆迁补偿”应该改为“应当给予拆迁补偿”,所以 C 项错误,ABD 表述正确,当选。20.:AC:本题考查具体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患者的病例属患者隐私,患者本身也不属于隐私权受到限制的群体,所以患者不让别人知道自己的病情,本题中医院的行为了对患者隐私权的,故 A 选项正确。公民享有肖像权,本人同意,

44、不得以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医院的行为并不以选项不正确。本题中医院用推理性语言说患者系生活为目的,故不存在患者肖像权,故 B点导致患。鄙偈率狄谰,造成他人贬损,名誉权,故 C 选项正确。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徒】道嫠鸷,也不能的权利,本题中不存在医院对患者健康权的,即使此事件致使患者心理或者生理就此依健康权来归责医院,故 D 选项不正确。三、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110 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1.:A:本题考查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 16 条的规定可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

45、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可由其他担任。民通意见第 21 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有行为、行为或者对该明显不利的,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本题并未提及甲有上述可取消监护权的行为,因此,乙的遗嘱不能选项正确,BCD 选项错误。2.:CD甲的监护权,应接受甲的请求,A:本题考查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的撤销。民法通则第 25 条规定:“被撤销的人请求返还财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甲妻取得的作为遗产的房屋应予返还,A 选项错误。B 选项中自行车现已不存在,但甲子应对价值 200 元的自行

46、车对甲进行适当补偿,B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 40 条规定:“被撤销的人请求返还,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C 选项中,3.:A合法取得彩电,无需返还,C 选项正确。:本题考查狭义的无权。合同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没有权、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人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可见,对于无权当。籅CD 错误,不当选。4.:B行为,如果被追认,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A 项正确,:本题考查特殊的时效。环境保第 66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

47、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 A 项不合题意,不应选。合同法第 129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合同和技术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故 B题意,当选。海商法第 265 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 C 项不合题意,不应选。民法通则第 136条规定:下列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选。5.:ABCD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8、。由此可知,D 不合题意,不应:本题考查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法第 34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A 选项正确。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是物权特有的民法保护方法,只有物权人方能享有该项权利。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的必须特定才存在返还原物的可能,ABCD 选项都是正确的说法。其物的人即占有人请求返还,物6.:BD:本题考查物权变动。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 A 选项的说法错误。是基于与之间的合同而占有

49、该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 选项的说法正确。债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关系, 同,虽然房屋的所享有继承房屋的所,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与签订合是,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每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C 选项的说法错误。人,其和签订合同自己的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取得房屋的所D 选项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是 BD。7.:ABCD:本题考查地役权的内容。物权法第 163 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使用权等权利的,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人不得设立地役权。该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甲、乙、丙同意,土地所人不得设立地役。A 选项说

50、法错误,题干要求选非,应入选。物权法第 165 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在实现抵押的情形下,土地使用人享有地役权。B 选项说法错误,题干要求选非,应入选。物权法第 164 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土地要进行转让,不需要经过甲、丙的同意,受让人就能享有地役权。C 选项说法错误,题干要求选非,应入选。根据物权法第 164 条的规定,丙无权单独转让自己的通行和取水地役权。D 选项说法错误,题干要求选非,应入选。8.:BC:本题考查抵押权的实现。

51、按照物权法第 186 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人不履行到期时抵押归债权人所有”因此,A 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02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正确。根据物权法第 195 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予保护。B 选项人不履行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拍卖、变卖抵押。抵押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C 选项正

52、确。D 选项中,乙只能请求拍卖该房屋的说法错误。9.:ACD:本题考查交付及其法律效果。不管是特殊的动产还是一般的动产,都是以交付为标志转移所。故 A 正确。在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司法解释第 10 条之规定,最优先获得保护的是先受领的买受人,若都没有受领则优先保护先登记的,若都没有受领也没有登记,就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若人将汽车交付给其中一个买受人,又将汽车登记给另一个买受人时,优先保护最先受领的人。据此,B 选项错误,CD 正确。10.:ABC:本题考查具体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本题

53、中,项错误。民法通则第 100 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获得荣誉,不本人同意,不得以对荣誉权的。A 选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没有性,故不尊严享有的不可肖像权。B 选项错误。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本题中报纸行为没有损坏尊严,则因此,不对名誉权的。C 选项错误。虽然整治偷税行动关乎公共利益,但人的属于私人信息,报纸错误,应选四、案例分析题其允许了其,了他的隐私权。D 选择正确。本题是选非题,ABC(20 分)甲甲该要求变卖抵押物,这是抵押权人应有的权利。应与协议作价变卖该汽车,而不得擅自低价作价该汽车给他人。合同无效。因为甲与串通,了的合法权益。折价或者拍卖、

54、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4.剩余价款应返还给。物权法第 198 条规定:抵押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部分由人清偿。故剩余价款应当返还给抵押人。5.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和继续有效。根据物权法第 190 条的规定可知,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6.该租赁合同对不具有约束力。由此给造成的损失,应由抵押人承担。根据物权法第190 条的规定可知,抵押权设立后抵押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此造成善意的损失的,可基于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7.的留置权优先于甲的抵押权受偿,的质权最后受偿。留置权是法定物权,具有优先性;由于甲的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且先于的质权,故甲的抵押权优先于的质权。:本资料系由万国研发中心命制,著作权属万国所有,万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否则,万国保留者之权利。发现者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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