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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法律常识第一章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二、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的约束性 5.法具有程序性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是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出现的。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四、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

2、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一) 法与政治的关系 1受政治制约。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 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服务于政治。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

3、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野踩暮推渌现胤缸锘疃(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二)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注意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方面的区别):第一,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政策的制定在程序上往往不太严格。第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政策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表现为宣言、口号等。第三,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政策调整的要比法律调整的广泛一些。第四,稳定性也不

4、一样,法律的稳定性强一些,政策灵活一些。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法律贯彻实施。(2)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反过来,政策依法律实施。依法治国下政策的空间相应的就要缩。⒉灰馕蹲乓婪ㄖ喂淖刺抡策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三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我国目前所说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二、当代中国法的渊

5、源(一)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 这是指狭义的法律,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也属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较大的

6、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系管辖区域内有效。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

7、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依照此规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的相关系律也是我国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国际条约处于重要地位。第四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公民( 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以及居

8、住在所在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 权利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关系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产生、变更、消灭的演变过程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第五节法的制定一、立法的概念立法是

9、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三、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第六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

10、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二、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 新法优于旧法(二)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三)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1.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

1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第七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一)含义与分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

12、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

13、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三)免责事由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二、法律制裁(一)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二)法律制裁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第八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

14、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第九节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的实现;(2)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的执行,简称为“执

15、法”,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第十节法律监督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二、法

16、律监督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3.公民。三、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第十一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二、法律解释的分类(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

17、释。(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第十二节 其它法律常识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2.法律规则的分类根据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分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a.授权性规则是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b.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应为或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a)命令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应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18、”即属于此种规则。(b)禁止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a.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b.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

19、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规定。”此规定即属委任性规则。 c.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分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a.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在体现人们个人意志的活动(如民事活动)中,强行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

20、人之间签订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该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 b.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其内容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大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或方式。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此种规定即属任意性规则。二、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 1. 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2.

21、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所做的分类。 3. 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 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5.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二)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与私法 这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三、法系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

22、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判例法是其主要形式。四、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历史类型是法的发展的特殊形式。根据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法所体现出来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将法的历史类型分为: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第二章 宪法第一节 概述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 (一)概念: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

23、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

24、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本质宪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三、宪法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

25、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2004 年宪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12)修改乡

26、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国体的概述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国体具有以下特点:(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

27、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并发展。这一制度包括:(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5)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宪法为多党合作

28、的根本活动准则。3.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我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

29、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1.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2.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三)我国现阶段

30、的分配制度我国的分配原则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国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政体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

31、向人民负责。重要提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2.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四、选举制度(一)选举机构 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县

32、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实行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二)选区的划分和选民登记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在划分选区时,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 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选举委员会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承认其选民资格。(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

33、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我国确定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差额选举又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而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差额比例的确定有利于选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满意的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认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公布。 (四)投票选

34、举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直接选举的地方需要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五)对代表的罢免罢免人民代表,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就是谁选的,谁监督,谁罢免。罢免会议的表决,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赞成罢免,才能罢免。人民代表是可以辞职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要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1.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

35、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五、国家结构(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具备单一制国家的一般特征: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同时我国的单一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1.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

36、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2.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3.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二)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划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 1.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

37、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2.行政区划的审批机关:(1)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2)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结合。(一)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

38、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重要提示: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二)民族自治机关所谓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重要提示: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

39、三)民族自治权1.民族立法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是具体要求不同,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财政经济自治权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4.人口政策自治权 5.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6.语言文字自治权 7.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七、特别行政区

40、制度(一)特别行政区概述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kok电子竞技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

41、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有下列: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7)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

42、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2.特别行政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1)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2)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报备案的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重要提示:特别行政权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

43、公民的含义 “公民” 不同于“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利益。(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

44、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第四节国家机构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有: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的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全国人大的职权是:(1)修改宪法;(2)制定和修改法律;(3)

45、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4)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5)监督常务委员会;(6)其他应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如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kok电子竞技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其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46、(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

47、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7)决定特赦。(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

48、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二)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主席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用权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具有下列职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

49、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代表国家,接受外交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 与1954年宪法相比,新宪法关于设立国家主席的规定有了新的发展:适当地提高了国家主席的当选年龄(即由35周岁提高到45周岁);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主席,也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担任最高国务会议的主席;国家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从制度上防止国家主席的终身制。(三)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50、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并kok电子竞技工作,受其监察。国务院在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不仅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还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的职权共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管理全部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等等。(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中央军事领导机关。

51、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kok电子竞技工作。 我国审判机关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六)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 我国的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

52、、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kok电子竞技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kok电子竞技工作。地方国家机关(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现行的行政区域设立的地方国家机力机关,它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

53、实施,决定和领导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组织和监督本级其他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省、直辖市、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辖区内的各项建设事业、社会治安和其他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并kok电子竞技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3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新规定 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人民代

54、表大会的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便于加强县级政权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关,并依法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与国务院审计署一道,建立一个独立的有权威的审计监督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改变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建立乡政府,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统一

55、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kok电子竞技工作。(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有: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又受本级权力机关的领导。第五节 宪法的监督 1

56、、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享有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行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该权力,特殊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亦可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协助进行宪法监督; 2、宪法监督的对象从规范设计而言,包括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及个人,但从能够具体审查的可操作性分析,仅包括立法法和监督法所明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两高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宪法监督的方式包括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批准生效及备案审查两种,一旦经审查发现其与宪法相抵触,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对其加以修改并有权撤销; 4、宪法监督的启动途径有两种,一是经有关机关要求

57、而直接启动,二是经除此之外的机关、团体、组织及公民申请而决定启动。享有宪法监督要求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建议权的主体包括上述五类主体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其他公民。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

58、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统一

59、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2) 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3) 内容上的广泛性。二、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分类: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须当事人,没有行政主体就构不成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

60、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是管理者,相对方是被管理者。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 (3)职权法定原则。 (4)责任政府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四、行政法的作用 (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其违法或滥用行政权

61、力。第二节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注意: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一般是一级政府的分支机构,如区公所、行署、街道等,一般无需特别授权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政府部门指各级工商、税务、公安、人事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是指:根据组织法或行政需要设立的内部机构,非行政主体,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派出机构一般是指行政部门派出的分支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对于法律授权的事项来说是行

62、政主体,超出授权范围,则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的主体资格问题: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授予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行政职权,则该机构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以该机构所属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行政职权,而该机构以所属机关的名义作出行为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该所属机关;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行政职权,而该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该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但是如果该内设机构超过授权种类而作出行为的,则行政诉讼被告仍是该所属机关。 2授权组织,可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授权的依据,既包

63、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规章; (2)授权的对象可以是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3)如果“授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则视为委托。而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所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的组织。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总的来说,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执行权。(8)行政司法权。 2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

64、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不能被放弃和违反,否则会被追究相应的违法责任。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

65、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国家公务员(一)公务员的内涵 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可见,公务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还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公务员,甚至包括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军事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法意义上的公务员。(二)公务员的任职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66、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设定权利设定权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利益。如行政机关制定颁发营业执照实施细则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以营业执照的行为。 2.设定义务 设定义务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税务机关要求相对方依法纳税,渔政部门要求不在禁渔区捕捞等。 3.撤销权利 撤销权利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相对人某种既得的或已设定的权利、利益。如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撤销商标专用权,专利管理机关依法撤销专利权等。 4.免除义务免除义务即指行政机关依法免除相对人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免除作为义务一般称为“免除”,如税务机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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