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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物权法》形考任务1答案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物权是对人权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正确答案是:地上权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正确答案是:电力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有正确答案是: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正确答案是:典权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正确答案是: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正确答案是:所有权甲出卖电脑于乙,同时约定甲作为借用人继续占有电脑1个月,此种交付方式属于正确答案是:占有改定养牛专业户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症,蒋某害怕此牛得的是传染。来靖鸬呐T斐筛笏鹗,蒋某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农民刘某经过此地将牛拉回家,经调养,此牛成为一头高产奶牛。一年后,蒋某听说此事,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不允。依照法律蒋某正确答案是: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蒋某的所有权已因抛弃而消灭物权法对市场经济的功用主要在于:正确答案是:保障财产归属秩序根据民法上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正确答案是:锁与钥匙,电视机与遥控器,房屋与窗子下列财产专属国家所有的是正确答案是: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那种财产可以抵押正确答案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半成品,原材料,产品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正确答案是:电,土地,房屋物权属于正确答案是:对世权,绝对权下列有关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正确答案是: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可以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盗走乙的一条宠物狗,甲将该宠物狗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了不知情的丙。二个月后,该宠物狗产下一黑一白两只小狗,黑色小狗由于丙疏于照看出生不久便死亡。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乙有权要求丙返还宠物狗,乙有权要求丙返还白色小狗甲、乙签署书面租赁合同,约定乙承租甲的房屋一年。一年过后,乙继续在该房屋中居。滓参从枰岳聿。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甲可以随时要求乙搬离该房屋,但应给予其合理的准备时间,甲若出售该房屋,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正确答案是: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正确答案是:地铁公司在地下开凿地铁隧道,电力公司在地上架设输电线路,电信公司在地下铺设通信光缆,航空公司在地上通航飞机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大基本的财产权,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物权的效力有哪些?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简述物权公示的方法和物权公示的效力简单说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在物权法上所产生的公信力和确认依公示方法所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乙公司购买甲房地产公司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写字楼,总价款为3000万元。合同履行期届至,买方乙公司交付了价款,但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了10天。同时卖方甲房地产公司也依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将该楼盘移转给乙公司占有,并着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期间,经交付已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乙公司因业务调整的需要,又将该房屋以每平方米1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公司在购买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登记,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过户手续已经领导批准,正在办理中。丙公司便向乙公司支付了3300万元总价款,并与乙公司完成了该房产的交付。至此,该房产已由第三人丙公司占有。其后,丙公司要求登记机关一次性将该房产过户登记到其名下。后由于甲公司了解到该楼盘所处地区将由政府规划开发为商业区,该处楼盘房价也将大幅升值,极具投资潜力。甲公司便以乙公司迟延10天支付房款为由宣告解除购房合同,并请求该房产的占有人丙公司返还房屋。请分析:(1)、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第一个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请求该房产的占有人丙公司返还房屋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1.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2.答: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的实力和转让,3.答:应当予以支持,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格卖给邻居赵某。但由于李某离出国还有一个星期,有一些资料要整理,需要使用电脑,于是在卖给赵某时又与赵某签订了一个借用协议,注明该笔记本电脑已卖给赵某,但暂借给李某使用一个星期。在李某借用电脑期间,李某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此时甲公司告知李某,公司给他配备的笔记本电脑他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公司,如果李某不归还该笔记本电脑,将要按原价12000元偿付给公司。李某表示愿意退还笔记本电脑,并实际交付给公司办理了有关手续。嗣后,李某告知赵某笔记本电脑公司只是配给他使用的,现已被公司收回,他愿意退还赵某5000元。但赵某并不同意,以李某、甲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笔记本电脑。请分析:(1)、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2)、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动产交付的所有方式?(3)、谁是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为什么?1.动产的交付方式有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2.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转让人的交付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我国《物权法》

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正确答案是:不特定的同一项财产()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正确答案是:不能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⒎⑾至舜饲。后甲闻讯前往乙家要钱,未果。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2009年1月1日,甲青年为结婚到乙家具店定作家具,约定价款6000元,10天后交货付款。1月11日,甲到家具店付款6000,家具店要给他送货,甲说因家中未装修完,不能将家具送去,需要暂放家具,后天再说。不料第二天乙家具店失火(雷电引起电线着火)甲要求家具店返还6000元,但乙家具店认为这是意外事故与他们无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6000元家具价款王甲写信给其侄女王乙,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乙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乙与李丙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美金。该项钱款依法A.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某甲和某乙是邻居,某甲靠着某乙的墙建了一间棚子,后来某甲离家出走3年。某乙见棚子坏了,又邻自己的墙,于是修理了一下,在里面放东西。某甲回来后也没说什么。后来某甲要盖房子,就提出要某乙将东西搬出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甲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这与诉讼时效无关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天井。建成后,双方约定,甲拥有前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拥有后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出入均由前截房屋右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其后,甲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丙。现甲打算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卖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参考答案:丙有优先购买权甲、乙、丙合伙开一家小餐厅,甲出资1万元加上自己的一间房屋,乙出资两万元,丙出资1万元。餐馆营业后1年,甲因要出国定居照顾自己唯一的亲人舅舅,未来得及处理合伙事宜就出国了。此后其从国外来信称: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不要了,但没有指定财产归属。2年后,乙要求退伙,请求分割财产,主张甲的财产应该和丙平均分配;丙认为合伙未到期,财产不能分割;街道居委会认为,甲出资的房屋应归集体所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甲出资的房屋由乙、丙按照其在合伙中应有部分的比例分割根据民法理论,通过()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属于继受取得B:继承在下列财产关系中,属按份共有关系的为C.合伙中的财产公民甲在公路上拾得现金一万元,依我国法律,该一万元应归()所有D、在经一定程序证明其为无主物后归国家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属原始取得的方式有A.添附B.劳动生产C.继承D.国有化E.接受赠与参考答案:ABD保护所有权的方法包括A.请求确认所有权B.请求消除危C.请求排除妨碍D.请求损害赔偿参考答案:ABCD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包括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的答案: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的自然孳息的所有权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B.采矿权人C.典权人D.质权人参考答案:ABCD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四荒”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采取哪些方式流转A.转让B.出租C.入股D.抵押正确答案:ABCD王某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随后该房地产公司将王某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地产公司已经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B.证书C.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D.王某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E.房地产公司未经王某同意进行房屋出卖的行为,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参考答案:C,D下列民事关系中,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的是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B.甲开发商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欲建一露天餐厅,其与该土地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得再建露天餐厅,为此甲给予乙每年3万元的补偿C.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剧减,引起纠纷D.甲家与乙家相邻,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纠纷参考答案:AC甲为一开发商,乙为一苗圃经营商,甲将已出卖的楼房的房顶租与乙进行苗圃种植。因乙在房顶种植花草浇水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甲对该房顶享有所有权,其与乙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B.甲对该房顶不享有所有权,其将房顶出租给乙侵犯了房屋各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C.本案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D.本案应按照区分所有处理参考答案:BD所有权有哪些积极权能,各有何含义?正确答案:(1)占有权,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3)收益权,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参考答案:(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而按份共有,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的份额为依据的,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按份共有共有人按各自所占的财产份额对财产拥有权利义务。(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较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具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与构成要件参考答案: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2012年11月某村村民赵某的一头母牛在一次放牛归来的路上走失,该牛被邻县的农民王某拾得并带回家中。王某在拾得母牛之后,过了一段时间见无人寻找,就将该牛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村民郑某,郑某在购牛时并不知道王某所卖之牛系拾来的。半年之后,郑某所买之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犊。赵某在母牛走失以后一直没有停止寻找,2013年7月的一次偶然机会,赵某发现其所丢之母牛在郑某处,遂要求郑某返还母牛及牛犊,郑某以自己是从王某手中以合理的价格买来为由,拒绝返还给赵某,双方就母牛及牛犊的所有权产生争议。请分析:(1)郑某能否取得母牛的所有权?为什么?(2)郑某能否取得牛犊的所有权?为什么?参考答案:郑某不能取得母牛的所有权,因为王某已构成盗窃罪.现在郑某买下,属于买下赃物.之后经郑某照料下了牛犊.根据物的所有权,郑某不能取得母牛的所有权,连牛犊也没有所有权.但可以要求赵某给点照料费.城镇居民王、李、赵三人合伙开设1个饭馆,依合同规定,王某从其自有的旧汽车1辆出资,李某以其租赁的房屋和全部自有设备出资,赵某则投入资金2万元,3人按均等份额对全部财产共有。两年后,3人由于利润分配发生矛盾,致使该饭馆经营不善,最终导致散伙,在剩余财产分配中,王、李、赵三人均要求分得汽车,而对于破旧的家具设备,屯积多日的2000斤煤和600斤大米则希望分给别人,其中王某主张:依照合同约定的该汽车本来就归自己所有,而李、赵反对各自投入的设备和以资金购买的煤、米具有所有权。故财产分配不过具备人取回自己投入的财产,赵某却坚持主张:所有的财产每个人均有份,既然分配上争执不下,索性将汽车拆开,将汽车零件与其他财产搭配分成三份,每人各取其一,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分析:(1)王某和赵某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应当如何合理解决本案纠纷,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合同规定,王某出资的是一辆旧汽车,而李某出资的是租赁的房屋和全部自有设备。在合伙关系解散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合伙协议,通常会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1.清偿债务:首先,需要清偿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包括饭馆的运营成本、员工工资、供应商欠款等。这些债务应该优先偿还。2.还原出资:其次,需要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还原给他们。根据题目描述,王某出资的是一辆旧汽车,李某出资的是租赁的房屋和全部自有设备,赵某则投入了2万元。因此,在剩余财产分配中,王某应该获得他出资的旧汽车,李某应该获得他出资的租赁房屋和全部自有设备,赵某则应该获得他出资的2万元。3.分配剩余财产:在清偿债务和还原出资后,剩余的财产可以进行分配。根据题目描述,王、李、赵三人均要求分得汽车。对于破旧的汽车,可以考虑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分配。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具体的分配方式还需要根据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国开电大《物权法》形考任务3答案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权利是正确答案是:地役权农民甲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甲的女儿乙结婚嫁到外村,由于其夫家所在村农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甲所在村村委会依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乙1.5亩承包地,并作为家庭承包地补给本村村民丁经营管理。甲多次要求村委返还却遭拒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女儿外嫁后收回承包地是村规民约,村委会并未侵权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A与B系前后邻居,两家房距5.8米。A翻盖房屋,准备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两层9.22米高的楼房,便找到B协商。B表示,按农村风俗前房不能高出后房,自己的房屋是4.8米,B不能超建。A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盖多高,谁都无权干涉。故趁B外出做生意之机,强行超建将房建成。经科学测算,因A的超建,B的房屋整个窗户在冬季近二个月不能受阳光照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正确答案是:B有权要求A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某农户承包200亩荒山进行造林,在承包期间,他对该荒山取得了正确答案是:造林收益权我国农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__年正确答案是:30需役地经分割的,其地役权为各部分的利益正确答案是:仍然继续存在基于法律以外的行为取得地役权的情形有正确答案是:取得时效供役地经分割的,地役权就其各部分正确答案是:仍然继续存在下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Thecorrectanswersare: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Thecorrectanswersare: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下列财产中属于集体所有权客体的包括Thecorrectanswersare:农民的宅基地,农民承包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Thecorrectanswersare: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Thecorrectanswersare: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天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10年7月1日将该宗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肮だ钅秤2011年1月1日搬入新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此时Thecorrectanswersare: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35年6个月,该土地的使用年限到期后,自动续期,李某无需申请甲、乙各有一套住房A、B,某日两人口头约定互相换房居住。甲搬到B房,乙搬到A房。其后不久,甲以自己的名义将B房租给丙居住并收取租金,租期2年。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Thecorrectanswersare:甲乙交换了房屋的使用权,甲将房屋租给丙居住属于无权处分关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Thecorrectanswersare:相邻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地役权的内容依当事人自由设定,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甲要出售自己拥有的一栋商品房。乙得知此消息后,与甲联系,双方谈妥了条件后以100万成交,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就在登记后第二天,丙也联系了甲,希望以120万的价格买下此楼。出于价格的诱惑,甲又将楼卖与丙。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Thecorrectanswersare:不管丙是善意还是恶意,丙都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若丙是善意的,则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Thecorrectanswersare: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答:二者的差异主要有:差异:??第一,对标的物支配的方面不同。用益物权从使用价值方面对标的物支配,因此称实体物权;担保物权重在从交换价值方面对物支配,是价值权。?第二,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第三,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取得和权利的实现同时发生。担保物权取得后还要在所担保之债到期而未获清偿时,才可行使其权利。?第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必都占有标的物(留置权、质权除外)。?第五,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则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地役权特征有哪些?答:第一,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他物权。?第二,地役权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第三,地役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第四,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方便和利益存在的物权。第五,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请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简述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答:我国《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此可知,我国城市房地产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政策,这实际上也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这种做法出于房与地固有的一体关系,其目的也在于方便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不过房地一体原则也有例外。《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因此,对有证据证明未登记的地上建筑物不属于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按房地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处理。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该地上建筑物等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二是地上建筑物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但基于与他人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如联建、合资、合作等,按约定建成后的建筑物等权属应部分或全部归他人所有;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将建造的建筑物等预售给他人;四是政府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已经开发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投资方,但并不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权属。那么如果投资方另行增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将直接导致地上建筑物与土地在经营期内分离。清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1月,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位于海边的100亩土地的使用权,以便在该地上建一栋豪华酒店。该地旁边有一家东海公司经营的商店,占地10亩。清泉公司在购的该土地以后,便与东海公司协商,并于2012年12月初订立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东海公司20年内不得拆除该商店以兴建高层建筑,从而阻碍清泉公司的旅客在酒店内眺望大海。为此,清泉公司每年向东海公司支付10万元,以作补偿。后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2013年3月,清泉公司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卖给迟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向迟家公司说明了与东海公司的合同内容。2013年12月,东海公司欲拆掉房屋并兴建一层五层楼的旅馆。迟家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东海公司交涉,请求东海公司停止兴建旅馆,东海公司以没有与迟家公司订立合同为由拒绝了迟家公司的请求。迟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东海公司停止兴建旅馆。请分析:(1)清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东海公司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2)迟家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1、属于地役权合同。清泉公司通过与东海公司订立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应为地役权。一方面,清泉公司是为自己利用土地的便利而限制了东海公司对其土地的利用,符合设定地役权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双方就所设定的权利签订了书面合同,符合地役权取得的形式要件。?2、能够得到支持。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与需役地土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只能与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同让与。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清泉公司通过与东海公司未在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故在清泉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出卖给迟家公司以后,设定于该土地上的地役权也应随之转移给迟家公司。因此,迟家公司有权依地役权的内容,要求东海公司停止兴建旅馆。a某镇政府建工业开发区,经与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村委会协商,租用行政村19户村民共100亩地,每年每亩给付小麦1000斤。2010年罗某在该工业开发区内投资建成一中型面粉。∧诮ㄓ幸蛔Х,17间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一直生产经营至今。2011年清理开发区时,镇政府单方贴出公告,宣布解除与行政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部分村民就将没有被占用的土地复耕。罗某所建面粉厂占用的土地原属行政村村民刘某承包,刘某就向罗某要地,罗某以与镇政府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没有解除为由不予返还。刘某就以罗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罗某返还土地。请分析:(1)、镇政府单方宣布解除土地租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刘某及罗某如何寻求救济?答:法理分析:?????(一)承包地的调整?????长期以来通过行政手段频繁变动和调整承包地,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缺乏预期,生产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可动摇的原则。为了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消除人为因素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干扰,约束各种破坏农村关系稳定的行为,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内,必须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但是,存30年乃至7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不切合实际。因此,《物权法》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6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调整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况,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与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定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二)案件的处理?????此案应当将村委会和镇政府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是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违法行为所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士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将村民承包的土地收回并转租给镇政府,镇政府又将土地用作非农业用地建立工业园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正是为该违法行为所侵害,其侵害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原告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上请求权,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只能向村委会和镇政府请求;其次.被告在该土地上建面粉厂时,镇政府就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原告从镇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办理相关法定手续,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是被告的过错,也不能认定被告所建面粉厂是非法建筑,也就是说,被告根据镇政府的号召,在已经形成的工业区内建成面粉厂,其财产权是合法的。造成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所致,被告的行为构不成侵权;第三,镇政府单方解除与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合同,但是并没有解除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在被告与镇政府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就直接要求被告返还其土地,显然不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首先请求镇政府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然后才能请求返还土地。因为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镇政府,所有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就应当由镇政府予以赔偿。

国开电大《物权法》形考任务4答案甲在西服店加工西装一套,取活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服装店没有让其取回西装,服装店的权利属于正确答案是:典权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正确答案是:某大学的教学楼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日,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下列权利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正确答案是:典权如果留置财产变价后的款项大于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多余部分应正确答案是:返还留置人下列对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认识中,不正确的有正确答案是:担保物权相对于用益物权,其客体限于动产建筑工程承包人就所建工程为标的物,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正确答案是: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必要费用求偿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那种财产可以抵押正确答案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半成品,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正确答案是: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正确答案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果留置财产变价后的款项大于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多余部分应怎样处置,下列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上交国家,归留置权人,留置权人和留置人均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正确答案是: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005年10月2日,张某向刘某借款2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张某于2005年10月5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给刘某。同年11月8日母牛产小牛一只。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正确答案是: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5年10月5日,小牛归张某所有,刘某在接受还款前有权占有小牛甲的一只羊走失,被乙拾得赶回家中,饲养半月后被甲发现,但乙拒绝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走失的羊,乙若返还该羊,有权要求甲给付其饲养牛实际支出的费用,甲乙之间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甲若拒绝给付乙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乙可以留置该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中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正确答案是: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下列权利中,可以设立质押的有正确答案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债券,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丙处修理。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将该电视修好了。但甲迟迟不支付修理费。在丙保有该电视机期间,该电视机被丁偷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正确答案是:在丙占有该电视机期间,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请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以其变卖之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且被誉为“担保之王”。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抵押权具有某些债权的特征。因为抵押权没有所有权那样的最终支配力,也没有用益物权那样的现实支配力。抵押权的产生、存续和移转,都具有从属性,对债权有较强的依附性。在动产抵押权的情形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甚至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根据传统的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标准,抵押权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属性,将其划为物权或债权,是立法政策的问题。简述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答: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在无权占有之类型下,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为标准而作的划分。所谓善意占有,指误信为有占有的权利且无怀疑而为的占有。与民法其他制度中的善意相比,其标准较为严格。所谓恶意占有,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而仍占有。?两者区分的意义有三:其一,时效取得期间不同。其二,动产善意取得,以善意受让占有为要件,受让人恶意受让占有动产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其三,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都有什么?答:主要有①;留置占有的动产;②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③必要费用求偿权;④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⑤实行留置权。?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②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把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③返还留置物的义务。李某和宏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宏达公司为李某去运输一批鲜鱼30000斤,在2011年10月14日前赶回本市,如果逾期,则按每天4000元赔偿损失给李某;运费5000元,由李某在合同签订之日预先支付3000元,余下2000元留待合同履行完毕即行支付。签订后,李某即支付运费3000元给宏达公司,宏达公司亦立即组织车辆前往运货,并于13日晚赶回。14日早晨,李某前来取货,宏达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付剩余2000元运费,但李某称暂无现款,拒绝支付。宏达公司即扣押了3000斤鲜鱼,并要求李某在16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待到17日,李某来支付2000元运费时,由于气温较高,宏达公司未对鲜鱼进行妥善保管和变卖,导致一半鲜鱼腐烂变质。李某即拒绝支付剩余运费,并要求宏达公司赔偿1500斤鲜鱼腐烂造成的损失,宏达公司拒绝赔偿,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李某遂将宏达公司诉至法院。请分析:(l)宏达公司留置李某3000斤鲜鱼是否合法?留置的成立有何条件?(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负有何种义务?(3)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答:法理分析: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占有该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与前述保证、抵押、质押这些约定的担保方式不同,留置是一种典型的法定担保方式,即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无须由当事人设定。?(一)留置的成立要件。既然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留置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这是留置权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对保证等担保物权而言,其成立一般都早于履行期,往往伴随合同的签订而成立;留置权则不同,如果债务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到期能否依约履行债务还无法判断,若允许发生留置权,无异于强制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势必诱发债权人滥用权力从而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不仅要到期,而且债务人还应有实际迟延履行的行为,留置权才能成立。在债务履行期限不能确定的场合,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催告而到期,在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留置权成立。????值得一提的是,各国法律一般在债务人确实丧失履行能力时,赋予了债权人紧急留置权,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若能够证明虽然债权未届清偿期,但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时,债权人仍得行使留置权。这也体现了立法能从实际出发,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首先,留置的标的仅限于动产。虽然在少数国家(如日本)留置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但多数国家都肯定留置财产应当限于动产,或者是具有动产的有价证券。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留置财产的范围,但从《担保法》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作为留置物的财产限于动产,不动产的留置尚未得到法律许可。?其次,留置财产需已被债权人占有,即债权人已经对留置财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者支配力。占有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留置权因占有的取得而成立并延续,也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但是,如果留置权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人仍然可以主张返还留置物,如留置物被盗或者被债务人抢回等。再次,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合法的。若对财产的占有是基于侵权行为取得,则不能成立留置权。?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本项债权有牵连关系。这是确定债权人是否能行使留置权的关键因素,也是实践中最难以判定的因素。《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9条对此有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之所以规定需有“牵连关系”,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在于通过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且这一担保的发生以事实的存在与法律的规定为原因,无须当事人约定,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所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未免对债权人的保护过于绝对,对债务人的规定过于严格.法律将有失公平。?????如何判断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说法不一。通说认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有牵连关系:???第一,债权是由该动产本身所生。此种情形,债权大多是基于合同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债权人有权就标的物所支出费用请求偿还,或就标的物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该标的物行使留置权。???第二,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这一类牵连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如甲将服装交给乙厂加工,在未支付加工费之前,乙厂有权留置加工的服装。第三,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所谓同一事实关系,又称同一生活关系,指无法律关系而只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已,如甲乙相互骑错了自行车,则一方之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即是基于同一事实关系所生,从而各就对方的自行车,有留置权。?以上三个标准是理论界对“牵连关系”进行探讨形成的共识,?但在我国立法中,留置担保的适用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以及船舶建造合同和船舶修理合同。按照这几类合同的性质,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认定牵连关系的存在;但如果财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仅基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而非同一法律关系,则牵连关系不存在,留置权不能成立。如在加工合同中.第一批产品的加工费未付,承揽人并未行使留置权,虽然有第二批货物加工,承揽人却不能就第二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此索要第一批产品的加工费。原因就在于第二批产品与第一次加工费虽然产生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却非同一法律关系,因而不存在牵连关系。?通常情形下,具备了上述条件,可以成立留置权,但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存在,也不得成立留置权:其一,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其二,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使相抵触,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其三,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反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如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未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承运人不得留置承运的货物。?在本案中,李某与宏达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关系,宏达公司基于运输合同占有李某的鲜鱼,占有是合法的;李某届时未付清宏达公司运费,存在未履行已届清偿期债务的行为;宏达公司对鲜鱼的占有与运输费用的支付请求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运输合同而存在,具有牵连关系;同时,不存在上述不得适用留置权的情形因而,宏达公司对李某鲜鱼的占有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有权留置李某的鲜鱼。??(二)留置权人的义务?1.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权相适应。根据《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物权法》第233条也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根据司法解释的理解,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才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2.妥善保管留置物。留置债务人之动产以为债务履行之担保.此乃债权人的权利,但在留置期间,留受权人亦得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担保法》第86条有明确规定。何谓“妥善保管”的义务?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留置权人均应对保管不善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后一种观点实际上让留置权人承担了无过错责任,这一标准过于严苛,因而通说采用的都是第一种观点。????3.未经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三)返还留置物。在本案中,宏达公司有两处明显不当的行为:其一,留置的鲜鱼价值明显高于所欠运费;其二,未对鲜鱼这一易腐坏财产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因此,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友利家居布艺公司(以下简称友利公司)是由设计师王某自筹资金创办的,主要从事家庭装饰中的产品设计和销售。友利公司以自有的一套价值4万元左右的高级音响和王某同学杨某的一套两居室的住房作抵押,向海山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贷款16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分别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王某因公司经营良好,逐以利润向银行先行偿还了10万元贷款,并预测半年内能还清剩余贷款。鉴于此,提供房产的杨某认为自己的房产抵押已无必要,逐将该房屋卖给了苗某,并向其告知了抵押事项。但友利公司随后的经营状况日益变差,到贷款期限届满时,公司已严重亏损,物理偿还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剩余的6万元贷款。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几经催款未果,便以友利公司、杨某、苗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友利公司偿还贷款并拍卖抵押的音响和房产,以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另有张某主张,友利公司早就以该音响为抵押物向张某借款4万元。该比借款尚未到期,但张某得知诉讼事实后,也提出就音响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请分析:(1)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物?(2)债权人在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拍卖全部抵押物以清偿全部债权?(3)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如何确定?法院判决: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首先对海山城市合作银行与友利公司的抵押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肯定,认为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而且当事人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黉记,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可以取得抵押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杨某未通知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所以,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有权向受让人苗某追回房屋,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至于苗某由此所受损失,应当由杨某根据过错承担。对于音响上存在的另一项抵押权,法院通过查证,认为真实有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张某对该对音响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在音响的剩余价款部分上也享有抵押权。但在二者抵押权的实现上.虽然张某的抵押权设立时间早于海山城市合作银行,但因其并未对该项抵押权予以登记,因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是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对音响拍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一序位的优先受偿权。但在该案的审理中,对于友利公司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形下,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是否还有权要求就包括房屋和音响在内的全部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法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抵押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本案中尽管音响和房产两项抵押物为不同人所有,而且友利公司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当事人在两项财产上设定的是一个完整律后果,公示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其对抗要件。这一主张也被称为物权设立的意思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认为,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履行法定的公示形式,公示是物权设立和变动的要件,未经公示,物权设立和变动的行为无效。因此,这一主张又被称为物权设立的形式主义。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国家采用的是折衷主义的做法,即兼采上述立法方式,但又有所侧重.或以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为例外,反之亦然。我国《担保法》第4l条、第42条、第43条对抵押合同的登记做了详细规定,从法条分析,我国当属折衷主义的做法。之所以采用这一主张,主要是考虑到抵押标的种类繁多,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如果一律采纳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则抵押物价值不论大。サ羌,恐登记部门不胜其烦,难以胜任。同时,当事人为避免登记程序的烦琐和节省费用,有可能不再采用这种担保方式,从而影响抵押权效用的发挥;但如果一律采用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则不利于国家对重要物资如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等的法律监督。???据我《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的登记有生效意义”登记与对抗意义的登记之分。《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了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的范围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工具、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以该类财产抵押的担:贤,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合同方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的范围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必须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根据《担保法》第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之意,一目了然,即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因是否登记而受任何影响,是否登记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规定的第三人,应当是善意第三人,从法理角度而言,泛指所有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受让人,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等物权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但从立法目的加以分析,法条中的第三人应当仅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联系到本案,抵押物有两项:房屋和音响,前者属于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应当”登记的范围,后者属于自愿登记的范围。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对这两项抵押标的都予以了登记,不仅使抵押合同具备了生效要件,同时也使其具备了对抗效力。友利公司的另一债权人张某则不然,他对音响享有抵押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因其未登记,在效力方面必然有所缺陷;难以对抗第三人,因而在抵押权的实现上,不能享有比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更为优先的受偿权。(二)?抵押人的处分权及其限制?这一问题其实是抵押权对抵押人效力的一个方面的体现。???虽然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地位,抵押人任然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确保抵押担保目的的实现,法律对抵押人的权利进行了一些限制。在本案涉及的抵押人的处分权上,限制包括:?1、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为事实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将导致抵押物的灭失或价值的减损,不利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因而是法律所禁止的。?????2、抵押人对抵押物为法律上处分的限制在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允许转让有利于财产的流动与有效利用,但转让同时意味着抵押人丧失了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同样有损于抵押权人的利益。《担保法》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就体现了这一精神,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抵押人的告知义务。?我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行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有学者认为《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未能明确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性,注重的仍然是对转让行为的限制,仍然局限于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来担保抵押权人的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偏颇:虽然不能否认追及性是抵押权的重要效力之一,旦但从立法宗旨来看,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在抵押物转让的情况下,将转让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或提存:对抵押权人并未产生任何不利的后果;同时,在抵押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抵押物行使权利,追及权任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未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既能融通资金,叉能发挥物的价值。只是在告知的法律效力上,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72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具体体现为:???第一,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这就表明,只要债权有未受清偿的部分,抵押人就不得以债权已受部分清偿为由而作抵押物份额上的抗辩?第二,抵押物被分割或者被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三,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2款也有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据此,本案中,虽然友利公司已偿还海山城市合作银行10万元贷款,并且还有一套价值4万元的音响作抵押,仍然不能否定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并且当事人并未对财产的担保份额和清偿顺守进行约定,因而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有权要求就包括音响和房产的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四)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里规定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即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2、抵押权己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的问题?(二)关于抵押人的处分权及其限制。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国开电大《物权法》形考任务5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我国农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__年正确答案是:30如果留置财产变价后的款项大于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多余部分应正确答案是:返还留置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正确答案是:典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日,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甲在西服店加工西装一套,取活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服装店没有让其取回西装,服装店的权利属于正确答案是:典权基于法律以外的行为取得地役权的情形有正确答案是:取得时效某农户承包200亩荒山进行造林,在承包期间,他对该荒山取得了正确答案是:造林收益权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正确答案是:电力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正确答案是:所有权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天井。建成后,双方约定,甲拥有前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拥有后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出入均由前截房屋右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其后,甲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丙。现甲打算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卖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丙有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正确答案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关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相邻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地役权的内容依当事人自由设定,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下列权利中,可以设立质押的有正确答案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债券,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甲为一开发商,乙为一苗圃经营商,甲将已出卖的楼房的房顶租与乙进行苗圃种植。因乙在房顶种植花草浇水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甲对该房顶不享有所有权,其将房顶出租给乙侵犯了房屋各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本案应按照区分所有处理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正确答案是:电,土地,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甲、乙签署书面租赁合同,约定乙承租甲的房屋一年。一年过后,乙继续在该房屋中居。滓参从枰岳聿。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甲可以随时要求乙搬离该房屋,但应给予其合理的准备时间,甲若出售该房屋,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那种财产可以抵押正确答案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半成品,原材料,产品下列财产专属国家所有的是正确答案是: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答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答:第一,成立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责无此限制;第二,权力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按份共有,共有人就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按其应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第三,处分权不同,按份共有,共有人的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同共有,无应有部分可言。第四,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种,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关系中,除共有物之使用不能分割或约定不可分割外,可随时请求分割。第五,共有物管理不同。按份共有,除有约定外,对共有物简易修缮和保存行为,共有人得单独为之,改良行为在共有人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后,可为之;共同共有,除法律或约定外,共有物之管理,皆应获全体共有人同意后,方可为之。所有权有哪些积极权能,各有何含义?答:所有权有四大权能:(1)占有权能,即特定的所有人对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2)使用权能,即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2012年11月某村村民赵某的一头母牛在一次放牛归来的路上走失,该牛被邻县的农民王某拾得并带回家中。王某在拾得母牛之后,过了一段时间见无人寻找,就将该牛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村民郑某,郑某在购牛时并不知道王某所卖之牛系拾来的。半年之后,郑某所买之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犊。赵某在母牛走失以后一直没有停止寻找,2013年7月的一次偶然机会,赵某发现其所丢之母牛在郑某处,遂要求郑某返还母牛及牛犊,郑某以自己是从王某手中以合理的价格买来为由,拒绝返还给赵某,双方就母牛及牛犊的所有权产生争议。请分析:(1)郑某能否取得母牛的所有权?为什么?(2)郑某能否取得牛犊的所有权?为什么?答:1、在本案中,母牛属于遗失物,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郑某不能依善意而取得母牛的所有权。?2、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郑某为善意占有人,其依据物权法规定,无法取得孳息牛犊的所有权,但其可以要求赵某支付必要的饲养及育种费用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乙公司购买甲房地产公司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写字楼,总价款为3000万元。合同履行期届至,买方乙公司交付了价款,但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了10天。同时卖方甲房地产公司也依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将该楼盘移转给乙公司占有,并着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期间,经交付已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乙公司因业务调整的需要,又将该房屋以每平方米1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公司在购买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登记,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过户手续已经领导批准,正在办理中。丙公司便向乙公司支付了3300万元总价款,并与乙公司完成了该房产的交付。至此,该房产已由第三人丙公司占有。其后,丙公司要求登记机关一次性将该房产过户登记到其名下。后由于甲公司了解到该楼盘所处地区将由政府规划开发为商业区,该处楼盘房价也将大幅升值,极具投资潜力。甲公司便以乙公司迟延10天支付房款为由宣告解除购房合同,并请求该房产的占有人丙公司返还房屋。请分析:(1)、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第一个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请求该房产的占有人丙公司返还房屋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1.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2.答: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的实力和转让,3.答:应当予以支持,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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