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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概述武汉市第九医院医务科杨锋
执业医师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1.执业医师法的概念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执业医师法的调整对象
执业医师法的调整对象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的,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3.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1.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2.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2)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3)其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也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
(1)申请:
①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②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③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审核: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除具有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注册:经审核合格的,主管部门给予注册。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不予注册的规定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注销注册的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kok电子竞技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对依照执业医师法规定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到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仍然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5.个体行医的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四)医师执业规则
1.医师的执业权利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爱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键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医师的执业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医师的执业规则①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仿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急紧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③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④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⑤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⑥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⑦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kok电子竞技;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kok电子竞技。
(五)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⒈医师的考核
医师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的培训3.医师的表彰或奖励
(六)法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了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③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④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⑦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⑧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⑨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最后,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kok电子竞技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责任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⑵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一)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1.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
诊疗活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2.按规定收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3.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4.病历保存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二)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l.加强医德教育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3.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4.尊重患者权利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2002年4月4日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一、医疗事故的慨念及其
构成要件㈠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
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㈡构成要件:⒈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⒉医疗事故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的;⒊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⒋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⒌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因为过失行为才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⑴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ι缁岬慕峁,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①认识因素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ι缁岬慕峁。属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②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的:峁姆⑸У南M蚍湃蔚男睦硖。属心理学上所讲的意志方面的因素。③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ι缁岬慕峁,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④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ι缁岬慕峁,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⑵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ι缁岬慕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①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ι缁岬慕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ι缁岬慕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⒍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㈠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情况;㈡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的情况,分甲、乙、丙、丁四等;㈢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况.分甲、乙、丙、丁、戊五等;㈣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情况。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医疗事故的预防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③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④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⑤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医疗过失的kok电子竞技
(1)医务人员的kok电子竞技义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kok电子竞技:①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②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科室负责人接到kok电子竞技后,应及时向本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kok电子竞技。负责的部门或者人员接到kok电子竞技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负责人kok电子竞技.并向患者通报、解释。(2)医疗机构的kok电子竞技义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kok电子竞技。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kok电子竞技: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资料启封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实物封存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4.尸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5.病历资料的复印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按规定可以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此项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时,应有患者在场。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客观性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kok电子竞技)、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鉴定组织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2.鉴定的提起①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kok电子竞技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的医学会组织鉴定。②医患双方提起: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③再次提起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
4.鉴定程序和方法
(1)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2)抽取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3)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四)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监督
1.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kok电子竞技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kok电子竞技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①患者死亡;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提起诉讼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2.医疗事故的监督重新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kok电子竞技义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或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凋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或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kok电子竞技,并附具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五)医疗事故的赔偿
1.医疗事故赔偿的处理途径①协商解决;②调解解决;③诉讼解决。2.医疗事故赔偿考虑的因素①医疗事故等级;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3.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六)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2.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①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②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母婴保健法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母婴保健法概述
1.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母婴保健工作的行政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二)婚前保健的法律规定
1.婚前保健服务①婚前卫生指导②婚前卫生咨询③婚前医学检查⒉婚前医学检查①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②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③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3.婚前医学检查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三)孕产期保健的法律规定
1.孕产期保健服务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腆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②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③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④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2.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经产前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υ懈窘】档。3.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原则实施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采取本人自愿的原则。医师在进行手术时,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四)医学技术鉴定的法律规定
医学技术鉴定的申请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申请进行医学技术鉴定。(五)法律责任
⒈行政责任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①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③出具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的,同时非法出具的规定医学证明无效。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⒉刑事责任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传染病防治法的方针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法定管理的传染病1.甲类传染病指鼠疫和霍乱。对甲类传染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均可强制执行。2.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虐疾,共计25种。对其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3.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虐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共10种。(四)相关机构的职责⒈政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2.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kok电子竞技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
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
菌种、毒种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的监测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计划和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应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应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二)传染病疫情的kok电子竞技、通报和公布
传染病疫情的kok电子竞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kok电子竞技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间kok电子竞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kok电子竞技。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转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应按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kok电子竞技并相互通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kok电子竞技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立即kok电子竞技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其立即kok电子竞技当地人民政府,同时kok电子竞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
⒈医疗机构的控制措施(1)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①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②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③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④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3)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须依法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控制措施3.政府部门的控制措施(1)隔离措施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kok电子竞技;接到kok电子竞技的上级人民政府应立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立即解除隔离措施。(2)紧急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上述紧急措施的kok电子竞技时应立即作出决定。⑶疫区宣布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级疫区。实施封锁省级人民政府可决定对本行政医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4)调集人员、物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级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⒋其他控制措施尸体处理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将尸体立即送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献血法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采血、供血与用血
1.采供血机构血站是不以营利方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按照献血法的规定,保证用血安全。⒉采供血管理血站采血必须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1,最多不得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3.用血管理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二)法津责任
⒈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采集血液的;②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概述
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对血液资源进行保护、合理应用,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⒈输血申请
(1)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2)情况说明及签字(3)注意事项:①自身贮血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③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④特殊血型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⑤新生儿溶血病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2.交叉配血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遇到交叉配血不合或者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的情况时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4.发血
(1)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2)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3)在血袋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①标签破损、字迹不清;②有破损、漏血;③血液中有明显凝块;④血浆呈乳康状或暗灰色;⑤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⑥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⑦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⑧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4)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5)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药品管理法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的法律制度
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条件①必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②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③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2.配制制剂的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3、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①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着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理;③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㈡法律责任1.药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接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⒉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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