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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的推销策2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适用地区:苏州发文时间:2009年01月09日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发【2009】第8号各市、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苏国税发〔2008〕19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各地应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同时要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通过有关传媒和渠道把相关政策告知纳税人,在2008年操作员用户,并赋予对应的角色权限,并及时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告知具体操作人员,确保本单位“模块二系统”系统顺利运行。

四、各地应做好对机动车销售纳税人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的发行工作,要与供货厂商密切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购置税控盘/传输盘企业的情况,及时为纳税人进行发行,确保纳税人正常经营。

五、各地应做好纳税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发售工作。目前在未实现一体化发售时,各地发票发售窗口应先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纸质),而后通过“模块二系统”为纳税人发售电子发票,写入纳税人税控盘。对纳税人2009年1月15日前已购但未使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税控盘/传输盘发行后需全部进行缴销,并重新购置新kok电子竞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9年1月1日起,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企业不得开具非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开具货物不属于抵扣范围的,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2009年1月15日前纳税人发生需抵扣机动车销售业务但未购置税控盘/传输盘,或已购置税控盘/传输盘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初始化并发行发售的,不得开具非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各地于2009年1月1日后,应做好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和认证工作,确保报税、认证数据及时准确采集到位,为稽核等其他系统的运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各地在推行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与省局保持联系,若遇重大事宜,应及时上报省局。联系人:省局流转税处瞿滨,联系电话:025--83101416;省局信息中心黄宸,联系电话:025--83101445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国税发〔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kok电子竞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七、推行准备工作包括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安装、培训准备和技术支持等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税务端后台管理系统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与货运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共用所有软、硬件资源,无需另外部署软、硬件环境。

(二)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企业端开票软件继续使用已有机动车开票软件运行环境。企业在开票前须购买税控盘,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传输盘,并前往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

为确保税控系统推行工作进度,各省国税局应尽快组织税控盘/传输盘产品相关工作,确保企业能如期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税控盘/传输盘厂商信息详见附件)。

考虑到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并且各省地税局已推行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各省国税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

(三)税控系统安装

税控系统税务端和企业端软件补丁将于近日正式发布。软件发布时间、安装事宜另文通知。

(四)培训准备工作

为保证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税务总局将于近日组织全国各级国税局的技术、业务人员举办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的视频培训,具体培训时间、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国税局应做好对企业开票软件的培训和辅导。

(五)技术支持

1.各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税务信息化运行维护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开展本系统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工作。系统使用中如遇问题,应按照相关运维流程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站(网址:48)提请技术支持。

2.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3.各厂商对税控盘/传输盘的售后支持服务,原则上参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的要求执行。

附件: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

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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